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交公路发〔2006〕37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活农
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通知
2005年以来,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等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以下简称《方案》),按期建成了
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建立顺畅、便捷、低成本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实现省际互通,对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和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和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
二、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线路建设,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高速公路作为公路运输的主通道,在运输能力、通行速度和安全性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为提高“绿色通道”网络的运行效率,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部门,要在确保“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将与“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线路平行的已建成高速公路纳入网络。线路的具体走向见附件。
三、加强维护管理,保证网络畅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现有通道网络的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加强通道网络的交通管理,特别是对施工、易堵路段,要加大疏导力度,方便车辆通行,减少交通延误。要通过完善“绿色通道”建设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把“绿色通道”建设成为路况良好、通行有序、安全高效、依法运输的安全路、文明路。对超限违法行为车辆和驾驶人,要将有关信息及时转递给有关部门,对于属于本省(区、市)的车辆和驾驶人,转递时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属于外省(区、市)的车辆和驾驶人,转递时限不得超过40日。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给予考核。
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
各地要把维护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作为“绿色通道”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五纵二横”绿色通道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交通安全。各地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通道”恶劣天气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恶劣天气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天气、公路通行条件等情况。要按照雾天能见度和冰雪路面的实际通行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实行限速、限车型通行、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分级交通管制办法,提高恶劣天气下公路的疏堵保畅能力,确保“绿色通道”交通安全。
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严格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依法记分。要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绿色通道”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确保线路连续,消除政策差别,实现省际互通
各地要加强与相邻省份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省际间通道线路互通,不得出现断续现象。在通道沿线的省际交界和公路名称发生变化处以及沿线主要出入口或交叉口处,要设置样式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以方便驾驶人员识认。
同时,要切实消除对过境车辆的政策差别。在国家规定的“五纵二横”全国绿色通道网络线路上,对不同省(市、区)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坚持同等对待,享受同样的通行费政策优惠,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目前省内外政策差别尚未消除的省份,今年年底前必须调整到位,实现省际互通。
六、严厉打击伪造和假冒“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行为
近年来,使用伪造“绿色通道”通行证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现象十分严重,给绿色通道政策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地要严格按照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方案》的要求,统一政策,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全国从未发放统一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各地目前制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要取消。凡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不以“绿色通道”通行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证明,必须凭装载货物或货单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指定车道通过收费站,同时积极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凡明显违法装载、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于使用伪造“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执法人员要当场收缴。
七、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源头管理
广泛开展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或发放宣传单、设置公告牌等方式,加强对广大群众和驾驶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绿色通道”建设氛围。特别是要让驾驶人员知道,只有合法运输业户才能享受“绿色通道”的便利畅通和优良服务,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业户不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且将受到严厉处罚。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管理。在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要主动与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批发市场建立联系,向承运单位和人员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装载、合法运营。
同时,要加强路面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上路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他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保证“绿色通道”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八、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公安、交通和纠风部门,要坚持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条件的省份可从社会上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司机、车主的投诉和社会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妨碍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畅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附件: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路线走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产品 绿色通道 运输 通知
主 送: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
工程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纠风办。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