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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4-08-26作者:来源:点击量:2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5492

交通部《印发收费公路 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上海市政工程局,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规范和指导试行计重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决定试行计重收费的地区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计重收费工作。

 

附件: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 219号)以及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机动车(以下简称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收费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收费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是货车普遍“大吨小标”,以偷逃国家规费;二是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的关系,客观上形成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三是阶梯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货车数量在1. 99吨等局部区间的过于集中,造成货运车辆结构不合理;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为此,从2004年以来,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青海、四川等省市,已经先后在部分收费公路上开展计重收费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实施计重收费的范围正在快速扩大。但由于各地的做法与实施模式不尽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借机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带来一些负面反响。因此,调整和完善现有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制定统一的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各地的计重收费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也势在必行。 

(一)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适当降

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质量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要求,确保车辆在交

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试行计重收费,要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确定计重收费的费率标准时,要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试行计重收费不能以增收为目的,应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得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引导发展原则。要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大,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因此,计重收费的试行和推广必须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要制订周密详实的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逐步扩大实施范围,逐步加大收费调节系数,以确保政策调整

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

二、实施范围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收费公路,方可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试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主要措施及政策界限

(一)重新核定试行计重收费后新的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

1.试行计重收费将改变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都发生变化。因此,对于试行计重收费的省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在原按车型分类费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情,重新确定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基本费率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时,要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确保本省级行政辖区内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和单位的统一。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

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开放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车次计。

(2)确保按照新的费率标准试行计重收费后的初期,总收费额与原有收费水平持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严禁借机提高收费标准。

(3)确保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有所下降。 

(4)确保空车、轻车的总体收费水平明显下降。

(5)对于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合法装载的重车,要确定合理的收费系数,逐步降低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6)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要科学合理的确定收费系数,逐步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体现其对过度使用公路的合理补偿。

(二)根据车辆车货总重合理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按照附件给出的公式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按如下要求计算确定: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80%计收;大于

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的100%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8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的80%计收。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按如下要求计算确定: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对于前款确定的3倍—6倍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6倍为最大基本费率调节系数值,为确保试行计重收费工作的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确定一个小于6大于4的最大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值,分步实施,逐步统一。即,在明确的

过渡期内,先执行3倍至确定的最大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值,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3倍—6倍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

(三)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 -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 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四)规范称重设备的安装,加强其使用管理。

1.对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的出口车道上,并在安装称重设备的前方设置必要的车辆减速装置。

2.计重收费的称重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所选用的称重设备的质量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在试行计重收费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称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别是要会同计量部门,对称重设备定期开展检测和校正活动,以保证称重设备的精度。

(五)加强试行计重收费公路的治超执法力度,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

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试行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试行计重收费、改变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方式和费率标准,能够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

一方面,要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在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同时,要加大治超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完好,保证交通畅通。绝不能因为试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同时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研究计重收费工作的试行推广工作。

另一方面,要合理布局计重收费站点与治超检测站点,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试行计重收费的省份要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的省际交界间、重要入口处等源头位置,设置必要的治超检测站点,构建治超执法监控网络,对进入路网的

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和治理。同时,对于逃避执法检查,通过绕行、闯卡等手段擅自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过提高收费的方式,进行经济调节,形成治超经济调节监控网络,从而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监控。

(六)加强对试行计重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管,明确公路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后,县级以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通行费征收方式调整、改革和过渡工作,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好

公路养护、水土保持、通行服务、保障畅通等职责。公路经营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与改革、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等公路保护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将提高违法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所增加的车

辆通行费收入主要投入公路养护与保护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政府牵头、协调交通、物价、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定实施意见并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为了保证计重收费试行工作能够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正式试行计重工作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并在反复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做好事前宣传工作。试行计重收费工作直接涉及广大运输业户的利益、社会反响大。因此,在正式试行计重收费前,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一是要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将宣传工作贯穿于试行计重收费工作的全过程;二是在正式启动计重收费前,要保证用1个月以上的时间集中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开辟报纸专栏、组织专家访谈、系列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为试行计重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要深入源头宣传,强化路面宣传。要在计重收费公路的入口处、公路沿线、收费站口、服务区以及交通站(场)等地方,张贴公告、悬挂横幅、涂设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使广大运输业户能够了解、理解、接受、支持

计重收费工作;四是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并为群众释惑解疑,协调解决试行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先试点后推开。实行计重收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正式启动计重收费前,应先选择条件具备的收费站,安装、调试计重设备和计重收费软件,进行试运行或模拟运行一段时间。通过试运行和模拟运行,一方面加强对收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同时对所

制定的计重收费实施方案、收费系数、费率标准以及安装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检验和调试;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对过往司机的宣传教育,确保计重收费试行得以平稳、顺利推进。

(五)试行计重收费要区域联动、集中启动。一是已经联网收费的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时,要力争联网区域内的所有收费公路同时实施和启动计重收费工作。二是结合治理公路“三乱”、治超、运输市场秩序整顿等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公安、物价、财政、纠风等有关

部门集中启动计重收费工作。三是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要加强与周边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实现区域内同一公路联动试行计重收费。跨省区域不能够联动的,也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沟通,共同做好政策宣传、交通组织等工作。

(六)制定试行计重收费应急预案。要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逐步过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试行计重收费应急预案。一是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收费站原有收费系统,或者提前明确通行费征收的备用方案,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

法正常运行时,要及时启动原有收费系统或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初期,要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协助公路经营企业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

秩序;三是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要建立向交通、公安部门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报告出现的有关突发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同时定期报告过往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并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开展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七)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各地在试行计重收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长期的、分阶段推进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工作,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不利局面。一是在计重收费试行范围上,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先在高速公路上试行。待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基本平稳后,再在其他收费公路上试行计重收费工作;二是在确定最大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比例的实际,以及运输业户的心理承受能力,分阶段选用并逐步加大

最大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三是进一步加大普通公路治超工作的执法力度,同时组织引导有关部门和村民群众在农村公路的入口等位置上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装置,防止大量超过公路承受能力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破坏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