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 北 省 交 通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价行费〔2008〕4号
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
随着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工作的开展,近期发现部分车主利用我省对集装箱运输车辆暂不实行计重收费的政策,使用集装箱车辆超限装载铁粉、煤炭、建材等重物资,并且超限严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我省境内集装箱超限运输车辆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此,我们本着既要利用经济手段遏制车辆超限运输,又不增加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负担的原则,结合进一步落实省政府要求对进出我省港口的集装箱车辆给予更多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制定了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实施方案,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我省收费公路行驶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为了不增加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缴费负担,集装箱运输车辆计重后缴费额在按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方案》计算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二、加大对进出我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优惠力度,凡进出我省秦皇岛港、京唐港、黄骅港、曹妃甸港以及石家庄内陆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其计重后缴费额在按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方案》计算的基础上,给予 50%的优惠。具体实施方案另行确定
三、集装箱运输车辆超限30%以上时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京秦高速公路廊坊段、京秦高速公路宝山段、唐津、唐港、唐山西外环、沿海和承唐7条段高速公路自
其他收费公路的集装箱车辆以及对进出我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优惠政策自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