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
冀交征〔2008〕8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港口国际标准集装箱
运输车辆优惠缴纳公路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厅项目办、省道开中心、省交通通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对进出我省港口和石家庄内陆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缴纳通行费的政策,更好的促进我省港口事业发展,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港口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缴纳公路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河北省港口国际标准集装箱
运输车辆优惠缴纳公路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进出本省港口和石家庄内陆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缴纳通行费的政策,促进本省港口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本省秦皇岛、京唐港、黄骅港、曹妃甸港以及石家庄内陆港的国际标准
第三条 原则上采用高速公路“IC通行卡”、河北省进出港口集装箱车辆“优惠卡”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相结合方式,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
高速公路“IC通行卡”是指进出秦皇岛港、京唐港、黄骅港、曹妃甸港以及石家庄内陆港时,由指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发出的“IC通行卡”式由指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回收“IC通行卡”,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通行卡。
河北省进出港口集装箱车辆“优惠卡”是指对进出秦皇岛港、京唐港、黄骅港、曹妃甸港以及石家庄内陆港的本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所发放的专用优惠凭证。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是指由我省港口管理机构对进出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核验后,发放的专用货物交接凭证,并作为享受我省进港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下列高速公路收费站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港口的指定收费站:
秦皇岛港:京秦高速公路宝山段秦皇岛东收费站。
京唐港:唐港高速公路港口收费站,唐津高速公路唐港收费站。
黄骅港:沧黄高速公路黄骅港主线收费站。
曹妃甸港:唐曹高速公路唐曹主线收费站。
石家庄内陆港:石安高速公路藁城西收费站。
第二章“优惠卡”的办理
第五条“优惠卡”的发放范围仅限于我省集装箱运输公司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具体由本省集装箱运输公司和港口管理机构双方共同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审查,高速公路片区联网收费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依据此批复意见和申领材料分片制作和发行“优惠卡”,并负责“优惠卡”的信息管理和黑名单下发等工作。
第六条 本省集装箱运输公司和港口管理机构应向湖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提供以下材料:集装箱运输公司和港口管理机构共同提交的书面申请、集装箱运输公司和港口管理机构签订的进出港口合作协议;集装箱运输车辆清单(包括公司名称、车型和车号等);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法人代码复印件。
第七条 “优惠卡”主要包含运输公司名称、车型(轴型)、车号、使用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优惠卡”实行一车一卡。
“优惠卡”使用区域是指办理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卡”的结算中心所管辖的区域范围。“优惠卡”不能跨区使用。
“优惠卡”有效期限是指本省集装箱运输车辆凭此卡在使用区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过期无效。
第三章优惠认定办法
第八条 对持有“优惠卡”的本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行驶规定区域内高速公路,符合装载标准并由指定收费站进出时,凭“优惠卡”经收费站工作人员核验后享受50%的优惠政策。行驶京承、邯长等不在联网收费片区内的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时,凭“优惠卡”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经收费站工作人员核验登记后享受50%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外省市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临时进出我省港口,在符合装载标准并由指定收费站进出时,凭“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经收费站工作人员核验登记后享受50%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如遇高速公路“IC通行卡”出现U转、无卡、人为损卡、换卡、伪卡等情况,一律按计价行费(2007)2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优惠卡”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优惠卡”信息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信息不符的,收费员应当场没收其“优惠卡”,按非进出我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缴费,可享受30%的优惠政策。同时,上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持“优惠卡”驶入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员应当场没收“优惠卡”,并按普通货车收取通行费。
第十三条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指定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港口时“优惠卡”损坏或信息不可读的,可暂凭车辆携带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替代。
第十四条 “优惠卡”在有效期限内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特殊情况,可按照第二章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优惠卡”不得调换、转让、涂改。若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收费员应当场没收,并上报结算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优惠卡”在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其他时间不再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片区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凭河北省交通规费稽查局审批意见办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违者将责令其改正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核验登记,或私自扩大优惠范围,将按照冀交监察字〔1999〕6号文件规定的贪污作弊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集装箱运输公司和港口管理机构应严格界定享受“优惠卡”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范围,凡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规定使用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办理“优惠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通行费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附则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反馈,以便及时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