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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

2014-12-22作者:来源:点击量:2640

              

              

              

              

              

              

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冀交公字〔2005468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安局、农业(畜牧、水产)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    

为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制定了《河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

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河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

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在我省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至20063月底,基本建成全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网络,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二、工作原则

(一) 合理布局,构建全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针对我省是农业大省,又是全国鲜活农产品重要通道的特点,以现有国省干线公路网为基础,对我省高效 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进行合理布局,构建覆盖全省所有公路的高效率“绿色通道”网络,实现鲜活农产品全程顺畅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 础性作用。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提高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效率为重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精心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以全国哈尔滨至海口段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为契机,将我省的102(山海关至秦皇岛段)、205(平行线路:京沈高速、唐津高速)国道河北段建成国家级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

(二)以现有国省干线公路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将纳入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的102(平行线路:京沈高速)国道河北段、104(平行线路:京沪高速)国道河北段、107(平行线路:京珠高速)国道河北段建成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

(三)在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五纵二横”“绿色通道”建设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拓展“绿色通道”的实施范围,力争于20063月底前,在全省所有公路上均实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有关优惠政策。

以上“绿色通道”均实行省内外无差别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二)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是指达到该货车核定载重量或装载容量80%的按整车计算。

(三)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对于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提高通行效率

(四) 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 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路产的,公安、交通部门要及时依法按程序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 及时转车启运,防止鲜活农产品变质腐烂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五)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的要求,加大对公路收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六) 各收费站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以确保畅通,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成后,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 通过本省辖区内公路的收费站(点)时,在实际车型类别的基础上,按降低一个车型类别(不含第一类)缴纳车辆通行费;对通过普通收费公路的第一类运送鲜活农 产品的货车实行优先办理月票制度,并且不受收费站半径十公里的地域限制;有关政策向社会公示。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在经过公路收 费站(点)时必须通过专用通道,在车流量较小时,由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收费车道内对装载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核验并登记,符合鲜活农产品规定的,执行鲜活农产品 “绿色通道”收费标准。车流量高峰时,收费员收取车辆行车本后,驶出收费车道,停在收费广场右侧,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核验并登记。符合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规定的,执行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收费标准。司乘人员要积极配合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凡拒绝通过指定道口,或拒不接受 核验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七)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八) 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主要农产品种类、销往地 区、运输路线和长期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业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信誉档案。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 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他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九)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逐步建成覆盖全国、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鲜 活农产品销售网络体系。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为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媒体、公告牌等形式及时为农民提供鲜活农产品的市场供需信 息,以市场为导向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和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十) 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利用中介组织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营销,并为农户提供技术、品种、供需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 约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源头卫生检疫和有害物残留检测,杜绝不符合食 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通道”。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构建合理的流通市场机制和结构,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户进行合 理引导和管理,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造健康的流通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建立我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工作从2005年开始,具体分为三个工作阶段。

1.准备阶段(2005年10月25前)

1)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方案。各设区市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纠风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方案。

2) 做好宣传准备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及悬挂标语、横幅,张贴海报、制作板报等形式,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家喻户晓。在 各乡镇、村屯,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收费站,以及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集贸市场、果园的显著位置张贴海报,宣传“绿色通道”的各项政策措施。

3)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开通“绿色通道”的要求,对路面执法人员和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有关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绿色通道”有关政策传达到每一位相关人员,提高他们服务意识,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便利条件。

4)对“绿色通道”政策进行公开公示。在示范通道沿线的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鲜活农产品的种类、“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规范执法的规定、咨询与举报电话等。

5)设置“绿色通道”标识标志。在“绿色通道”沿线的省际和重要的出入口或交叉口处逐步设置样式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样式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尺寸参照国标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公路收费站要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固定道口。

2.哈尔滨至海口段全国示范通道建设阶段(10月26至10月31:广泛宣传,积极推进我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省 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八部门联合成立河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工作小组,负责我省高 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设区市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本市所辖“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工 作。200510月底,基本完成哈尔滨至海口(河北段) “绿色通道”的示范路建设,并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3.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布局网(河北段)建设阶段(2005111日至1231日):以哈尔滨至海口段“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并根据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拓展“绿色通道”的实施范围,基本完成“五纵二横”“绿色通道”布局网(河北段)的示范路建设,并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4.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1月1至3月31):根据前两个阶段的工作,进一步拓展“绿色通道”的实施范围,在我省公路全面实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绿色通道”政策,并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职责分工

1.省交通厅、公安厅和省政府纠风办根据政策实施要求,以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便捷、高效、通畅为主要目的,结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加强对路面执法的有效监督,保证高效率“绿色通道”网络的通畅。

2.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3.各设区市的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纠风等相关部门在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各自的职能抓好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监督检查

1.省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各设区市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在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能负责监督本地区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的行为。

主题词:农业  产品  运输  通知

                                 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印发